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英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