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4年度,113號
CYEV,104,朴簡,113,2016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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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泰平楊啟適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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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