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4年度,332號
CYEV,104,嘉簡,332,20160526,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孟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神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神袖間請求返還5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