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字,105年度,22號
CYEM,105,嘉秩,22,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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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嘉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政敏
被移送人  鮑如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4
月11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鮑如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鮑如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5年3月29日下午6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嘉雄陸橋迴轉道。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調查筆錄1份、照片1幀、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自91年以來已 逾10次、行為態樣、所生危害,被告到庭稱因照護生病父 母、哥哥,壓力很大,喝酒後頭腦不清楚才會一直吸食等 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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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