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慶利等人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被告施慶利、施明賢、施明毅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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