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05年度,5號
NTEV,105,投救,5,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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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昭三
相 對 人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祭祀公業詹露慍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松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105年投簡字第15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南投縣南 投市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證明書影本1 份以為釋 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5年投簡字第15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其名下雖有房屋一筆、汽車 一輛,價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 元。惟不動產、汽 車一時尚無法變現,又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並無收入,堪認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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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