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5年度,205號
NTEV,105,投小,205,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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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周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新臺幣26,674元 及其利息與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規 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依前揭 規定,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不適用。次查,本件被 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此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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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