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蘇伯勳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係郵局帳號非被告姓名,送達處所為 大城郵局營業處亦非被告住居所,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款之規定,茲定期命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