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許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輝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埤頭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
二、前開土地共有人即被告蕭明輝、許武宗、莊煙、楊儀、楊宗
、呂許瑞珠、許原瑜、呂海量、謝月梅、呂士瑋、蔡金花、
呂家富、呂家明、張桂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及依應有部分比例折算面積對照
表。
四、前開土地之實際共有人與土地登記簿記載「共有人」不符者
(如發生繼承之原因事實),則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撤回已死亡之被
告,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為繼承登記之聲明。
五、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即各共有人
分管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意願?
(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並提出其上合法建物(同上段
35、229號建號)之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及平面圖影本。
七、前開合法建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用地面各位
於何處?(以地籍圖說及建築平面圖影本方式查報)並提出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如無法提出者
,即屬物之使用目的禁止分割之標的,得依法駁回。
八、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
九、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十、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十一、前開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