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5年度,67號
PDEV,105,斗小,67,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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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潘莉欣
被   告 陳生元
被   告 曾秀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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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