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49號原 告 張玉靜訴訟代理人 張蔡淑梅被 告 沈俊樺 原住新竹市北區經國路2段248巷26弄2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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