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800,00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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