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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130號
NHEV,105,湖簡,130,2016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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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800,00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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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