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403號
NHEV,105,湖小,403,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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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待查
訴訟代理人 曾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主管機 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 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明廣國際企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廣公司 )業經主管機關於105 年3 月18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命解散登記,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明廣公司之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上揭規定,被告明廣公司當然進入 清算程序,並應以選任之清算人或廢止前之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然被告明廣公司有無向法院聲明清算人不明,本 院無從審酌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應由原告依法 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依上揭規定,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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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