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
違建、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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