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俞明杰
法定代理人 俞林玉妹
代 理 人 簡良夙律師
相 對 人 郭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男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
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
抗告(附繕本及理由),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