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26號
原 告 廖運湘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廖國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運田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
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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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音鄉○○段○○○段○0000號地號土地租賃權原告買賣價 │
│ 金380,000 元 │
│ 觀音鄉大潭段塘背小段第1165號、第1284號地號土地租賃權 │
│ 原告買賣價金800,000 元 │
│ 觀音鄉大潭段塘背小段第1283號地號土地租賃權原告買賣價 │
│ 金29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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