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82號原 告 李國源被 告 彭浩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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