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0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呂理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於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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