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5年度,53號
SJEV,105,重聲,53,201605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葉松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5年度重簡字第451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5年4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 錄音辦法(指修正前之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 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民國104 年7月1日新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14 日新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 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亦定有明文。準此,可知聲 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而法庭程序之進行既係專以筆錄證之,則法庭 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 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 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 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故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認其聲請有法律 上利益。
三、經查:本院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法庭錄音內容,其理由僅泛稱 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重簡字第4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105年4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等語,並未具體敘明上開期日 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而與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進而 有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上開筆錄之必要,是認聲請 人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



則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