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5年度,262號
FSEV,105,鳳補,262,201604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1/1頁


參考資料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