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7號原 告 王珮瑄被 告 蘇文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5 日內陳報是否因本件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當單據到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