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4年度,907號
FSEV,104,鳳簡,907,201604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王珮瑄
被   告 蘇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5 日內陳報是否因本件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當單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