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和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王明孝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 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 國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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