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624號
KSEV,105,雄補,624,201604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沛珍即謝秀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