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608號
KSEV,105,雄補,608,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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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08號
原   告 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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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