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歐芸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聖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