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1089號
KSEV,104,雄簡,1089,2016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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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琨毓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瀚文(原名張繼文)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10
8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
105 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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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