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聲字,105年度,3號
MKEV,105,馬聲,3,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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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陳交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對相對 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 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94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登報公告1份、聲請人104年10月 27日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核 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7日債權讓與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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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