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倫敦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茂南
訴訟代理人 詹文海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琬慈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