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許碧菊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義智、林素娘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等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