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富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訴訟代理人 邱美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
,47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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