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145號
FYEV,105,豐補,145,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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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鴻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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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