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鴻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1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