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張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心權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675,800元(計土地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0,900元,則以10,900元×62平方公尺=6758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