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141號
FYEV,105,豐補,141,2016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張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心權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
(下同)675,800元(計土地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0,900元,則以10,900元×62平方公尺=6758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