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號
原 告 張梅楨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羅英哲
被 告 劉金榮
被 告 劉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對於被告105年4月6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如有意見陳述,應於7日內提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