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165號
FYEV,105,豐小,165,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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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蔡弘濱
被   告 蕭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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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