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62號
HLEV,105,花簡,62,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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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62號
原   告 彭進良
被   告 彭菊枝
      彭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3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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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