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5年度,29號
HLEV,105,花簡,29,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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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9號
原   告 林展義
訴訟代理人 林牡丹
被   告 白榮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榮譽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4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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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