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9號
原 告 林展義
訴訟代理人 林牡丹
被 告 白榮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榮譽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4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