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複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李忠豪
被 告 李中傑
被 告 李忠毅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李雅姿
人 之6
被 告 李雅姿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13日上午9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李忠豪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李中傑、李忠毅、李雅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志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忠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附表:
┌────┬───────────┬────────────┐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台幣 ├───────┬───┼────────┬───┤
│ │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
│28,572元│自民國102年7月│1.83% │自民國102年8月2 │0.183%│
│ │1日起至103年4 │ │日起至103年2月1 │ │
│ │月13日止。 │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2月2 │0.366%│
│ │ │ │日起至103年4月13│ │
│ │ │ │日止 │ │
│ ├───────┼───┼────────┼───┤
│ │自民國103年4月│2.83% │自民國103年4月14│0.566%│
│ │14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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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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