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65號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張金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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