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64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被 告 乙○○ 大陸地區人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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