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38號
KSDV,99,聲,38,2016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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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K/S Transsea Ⅲ
法定代理人 Erik Berg
      Andersen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K/S Transsea 111」之記載,應更正為「K/S Transsea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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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