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29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 12月26日台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2月 26日刊登於新聞紙(台灣時報,第29版)等事實,業經其到 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報紙一份附卷可佐,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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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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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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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恪力有限公司│空白 │彰化商業銀│6520-03-2772│15,000元 │104年2月15日 │KN4704209 │ │
│ │廖金菊 │ │行鳳山分行│3-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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