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乙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 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迄 105年3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紙1份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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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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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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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市私立○│○○室內裝│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899,974元 │104年9月30日 │CA0000000 │ │
│ │○幼兒園 │修有限公司│行○○分行│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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