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4號
KSDV,105,除,124,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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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董瑞筠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2 張,為聲 請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於民國104 年發覺遺失,經本 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4 年10月31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經本院於104 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 嗣聲請人於104年10月31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時 新聞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95年度執字第54764號卷、101年度司執 字第111731號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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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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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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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勝金 蘇享殿 彭│無 │無 │56,000元 │無 │ 無 │無 │
│1 │傳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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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勝金 蘇享殿 彭│無 │無 │80,000元 │無 │ 無 │無 │
│2 │傳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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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