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2號
KSDV,105,訴,342,201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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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培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5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532,039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4,06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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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