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樸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暻
被 告 美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
245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面額800 萬元之本
票乙紙,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 萬元,故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95,245 元【計算式:195,245 +8,
000,000 =8,195,24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