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57號
KSDV,105,補,657,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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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7,428 元
,第2 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2,133 元(計算式:2,000,000 元+2,
791,273 元+1,910,860 元=6,702,133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
之利益),第3 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部分,則
不併算其價額,茲以原告第1 項、第2 項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79,561元(計算式:7,577,42
8 元+6,702,133 元=14,279,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
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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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