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47號
KSDV,105,補,647,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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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林瑞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芝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76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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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