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林瑞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芝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76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