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劉洪茂
代 理 人 張景堯律師
相 對 人 江重榮
江鴻昌
江佩純
共同代理人 江鴻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移調字第3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采葳
書 記 官 王楨珍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江鴻松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相對人貳拾
萬元,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於一0五年四月十四日前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一0五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設定登記(
登記字號:新跨前字第00七三一0號)、擔保債權總額壹佰
參拾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相對人願於足額收受第一項所示之陸拾萬元(即一0五年六
月二十日)後,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劉洪茂
聲請人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江鴻松
調解委員 林武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