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58號
KSDV,105,消債更,58,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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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許雅驊(原名許雅筑、許聊甜)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雅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 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卷第5 頁至第6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2 頁至第11 4 頁)、戶籍謄本(卷第2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至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卷第12頁至第1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卷第15頁)、在職證明書(卷第115 頁至第119 頁)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 (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120 頁至第123 頁)、個人商業 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82頁至第8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49頁至第50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所得為427,958 元、18 4,658 元,平均每月所得35,663元、15,388元(本件均採 四捨五入計算),名下有1 車,另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 33,195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47,552元;又聲請人目前 受僱於黃美華銷售彩券,另於簡延屏雲晶玲賴藝丹處 清潔整理家務,其中受僱於黃美華每日薪資800 元,每月 上班約4 日,其餘3 人每月打掃約各4 次,每次1,000 元 ,每月各約4,000 元,依此計算其平均每月薪資15,200元



【計算式:800 ×4 +1,000 ×3 ×4 =15,200】,此有 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在職 證明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卷第12頁至第14頁、 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115 頁至第119 頁、第125 頁至 第126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 形下,以其自陳每月平均收入21,200元(卷第110 頁)核 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另陳每月負擔子女周芯伃周騏彬(分別為85年1 月、87年12月生,參卷第26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又聲 請人稱周芯伃有助學貸款及假日工讀,以及外祖父保險期 滿保險金供其花用,聲請人僅須支出其租金每月3,000 元 ,另周騏彬於周末假日在六合夜市熱炒店擔任服務生,月 領4,500 元(參卷第47頁反面、第110 頁、第119 頁、第 120 頁至第123 頁),且未主張前配偶周煥為有無法負擔 扶養費之情事。茲因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其應負扶養 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 經查周芯伃雖已年滿20歲,惟仍就讀中原大學,聲請人稱 其負擔每月租金3,000 元,應屬合理。至於周騏彬部分, 茲以105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人每月7,08 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扣除周騏彬收入 ,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與前配偶平均分擔) 應以2,792 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3000+7,083 -4,50 0 )÷2 =2,792 】。
㈣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房租5,000 元(參卷第85頁至 第87頁房屋租賃契約)。本院考量聲請人與受扶養子女同 住該屋,房租自有支出必要,惟聲請人目前已負債,自應 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 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 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水費、電費、醫療保健、 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 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5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用12,485元,其中大約佔24.3%之比例係用以居住支出 ,依此計算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係3,034 元【計算 式:12,485×24.3%=3,034 】,因聲請人目前租賃房屋 同住之人為聲請人與二名子女,每人房屋費用為1,667 元 【計算式:5,000 ÷3 =1,667 】,未逾上開房屋費用, 應認已樽節支出,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個人與分擔二名子女



房屋費用應以3,334 元【計算式:1,667 +1,667 ×2 ÷ 2 =3,334 】為計算基準,另聲請人未包含房屋費用之個 人必要支出則為9,451 元【計算式:12,485-3,034 =9, 451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1,200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 出尚餘5,623 元【計算式:21,200-9,451 -2,792 -3, 334 =5,623 】。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025,915 元 (參卷第112 頁至第114 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保單解約 金,以每月所餘5,623 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9年【計算 式:(2,025,915 -33,195-47,552)÷5,623 ÷12=29 】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 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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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