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伯修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法邁內觀中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以府民 宗字第00000000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 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 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 第七條董事會之職權事項,增列第二款章程之修釘訂事項; 及第三款財產之處分事項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而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法邁內觀中心捐助暨 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 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